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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工友考核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桃警秘字第104003296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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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工友(以下皆含技工、駕
  駛)權益,落實考核、審議有關本局工友年終及重大獎懲考核事項,
  設置本局「工友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業務副局長兼任;秘書室主任擔任當然
    委員及兼任執行秘書;另置委員七人,其中三人由本局工友互相票選
    產生,另四人由局長指定本局人員兼任;置執行幹事若干人,由秘書
    室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前項工友票選之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一項指定委員職務異動時,應重新呈請局長指定。
三、本小組權責事項如下:
    (一)審議本局工友年終考核事項。
    (二)審議本局工友重大獎懲考核事項。
    (三)審議本局績優事務人員代表推舉事項。
四、本小組會議召開,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對終止勞
    動契約、解僱或資遣決議,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
    列席說明相關事宜。
六、案件之審議,如與該工友委員本身有關時,該工友委員應迴避。
七、本小組審議結果,應呈請局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