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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監視錄影系統管理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桃稅政字第104399501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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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本局暨3分局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充分發揮其功能並防範不當
  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監視錄影系統係指規劃裝設於本局辦公處所、資訊科電腦機
  房及3分局辦公處所之安全維護設備。

三、監視錄影系統應以安全維護為目的,其規劃裝設應基於維護機關安全上
  有必要者為限。

四、有關本局監視錄影系統之監看除保全設定時間外,其餘由值日人員、政
  風室、資訊科、3分局派員不定時負責監看;調閱、燒錄(特殊情況有
  保存必要時,經管理單位主管同意後自行處理)、保管等事宜由政風室
  、資訊科、3分局指定專人辦理(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五、基於正當理由且有調閱監視錄影資料之必要時,經管理單位主管同意後
  ,得通知管理人員協助調閱,並設專簿登記備查。(如附件)

圖表附件:
六、監視錄影系統儲存之影像資料,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
  存必要者,除由司法或警察機關保存外;另自行燒錄之影像資料由管理
  單位保管1年後銷毀,銷毀時請會同政風室辦理。

七、監視錄影系統儲存之影像資料,除基於治安之需要調閱外,非因公務或
  其他規定不得任意對外公開影像資料,如發現有不當使用情事,依有關
  規定懲處。

八、本局暨3分局之監視錄影系統,應依規定辦理財產列帳,由管理單位
  負責管理,並負保管維修責任,保固期滿後編列預算支應維修所需費
    用。

九、於平時應定期每月至少1次檢視監視錄影系統使用情形,並應不定時
  檢視監視錄影系統有無正常運作,如發現有異常狀況或故障待修時,
    應立即查明處理,隨時保持正常運作。

十、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