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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統一規範桃園市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之計
算,特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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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路角地:位於二條交會之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與縱橫裡地線所圍
範圍內之各宗土地。但其範圍跨二個以上街廓者,僅以第一個街
廓為限。
(二)雙面臨街地:宗地(含騎樓用地)前後均面臨繁榮街道路線價區
段,且宗地深度未超過正街裡地線深度與背街裡地線深度之和者
。
(三)正街、旁街:路角地範圍內之宗地,以面臨路線價最高者為正街
,如路線價相等時,以面臨道路寬度最寬者為正街;路線價及道
路寬度均相等時,以宗地臨街面之寬度最寬者為正街。路角地面
臨正街以外街道為旁街。
(四)袋地:裡地線以內,不直接臨街之土地。
(五)臨街深度:臨街宗地之後面地籍線中點至前面臨街線之垂直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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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繁榮街道之區段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裡地線之標準深度以距離臨街
線十八公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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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宗土地地價視其位置與臨街深度分別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一)單面臨街地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1、臨街地深度未達裡地線者,按附表一指數計算。(見圖例一
之一、二、三)。
2、平行四邊形之宗地以其高度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
算其單價。(見圖例二之四)
3、平行邊與臨街線一致之梯形宗地以其高度為臨街深度,按臨
街深度指數求得其單價後,再視其上下二邊長短之比例及利
用價值增減補正之,其補正之數額以不超過原計算之單價二
成為限,平形邊與臨街線垂直之梯形以二邊中點之連線為其
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求得其單價,不再增減補正。(
見圖例二之五、六、十)
4、正三角形(三角形之一邊為臨街線者)之宗地以高度二分之
一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單價。(見圖例二之
七)
5、逆三角形(三角形之頂點在臨街線上者)之宗地,以其在臨
街上之頂點與底邊中點垂直距離二分之一,及底邊中點深度
為起迄深度比照袋地計算其單價。(見圖例二之八)
6、宗地深度較深超過裡地線者,其單價以裡地單價與臨街地單
價按面積比例平均計算其單價。(見圖例二之九)
(二)雙面臨街地之宗地,街廓縱深在三十六公尺以下者,應以中間線
分前後二部分,分別按其深度計算其臨街單價。(見圖例三之十
一)
(三)路角地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1、路角地之地價除依正街之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單價
外,並斟酌加計旁街地價。加計之方法以縱橫臨街線之交叉
點起每四點五公尺為一級距依序加計旁街路線價之二成、一
成。(見圖例四之十二、十三、十四、圖例五之十五、圖例
六之十六)但實際情形特殊,需酌予變更者,應擬具處理原
則,專案陳報本府核定。
2、路角地如因陸橋、地下道出入口或其他公共設施等因素影響
其利用價值者,應依前目基準計算該路角地單價後再酌予減
成補正之;其減成補正成數以二成為限。
(四)袋地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1、袋地之單價依其深度之起迄,按附表二指數計算之。(見圖
例七之十七至二十四)
2、袋地之形狀為平行四邊形、梯形或三角形,其起迄之深度比
照臨街地方法計算之。(見圖例八之二十五、二十六、二十
七)
3、袋地位置跨越裡地線者,其單價以袋地單價與裡地單價按面
積比例平均計算之。(見圖例八之二十八)
(五)其他特殊地形宗地,得參照前四款規定,依其地價高低斟酌估計
之。
(六)與騎樓用地或無遮簷人行道作同一建築使用之各宗土地,全部或
部分在裡地線以內者,該各宗土地,視為同一宗土地,其單位地
價相等。騎樓地已分割者,應併同後面一宗土地計算其臨街深度
,且後面一宗土地應視為臨街地。
(七)相鄰土地得衡量有無實質共同使用形態之事實或效益,予以合併
評價單元共同計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