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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公大樓辦公區域清潔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秘行字號 1040066928 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秘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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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府辦公大樓(以下簡稱辦公大
    樓)辦公區域環境整潔,提昇工作環境品質及效率,塑造良好服務形
    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三、辦公大樓辦公區域包括地下三樓至地上十七樓之各機關辦公室、樓梯
    間、走道、廁所、茶水間、儲藏室、電梯車廂、大禮堂、川堂、會議
    室、機房、停車空間等。
四、為防治病媒蚊蠅傳染疾病,由秘書處於每年季節交替及夏季辦理消毒
    ,範圍包括辦公大樓周邊、水溝、花圃、一樓廁所及地下室一樓至三
    樓(不含各機關辦公)。各機關如自行消毒辦公室,應於下班時間或
    例假日施作,並填寫申請單(如附件),經秘書處同意後實施。
五、辦公大樓公共區域垃圾清運由秘書處負責,各機關員工應落實垃圾分
    類及資源回收,並壓縮體積放置各樓層垃圾分類箱,由清潔人員每日
    清運。
六、各機關員工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並得指派專人督導:
    (一)保持茶水間乾淨整潔,勿放置個人物品,廚餘應立即置放廚餘桶
        並作分類。
    (二)閒置物品應存放於儲藏室內,不得任意堆置於走道空間。
    (三)辦公區域,應保持整潔美觀。
    (四)辦公室環境應保持清潔衛生,勿儲藏雜物,以免孳生蚊蠅、蟑螂
        及老鼠等病媒。
    (五)資源回收時應將尖銳、易碎物品,妥善包裝以免誤傷人員。
    (六)雨衣等雨具應置於各樓層暫掛區,避免影響人員行走,天晴時應
        即收妥。
    (七)通往各樓梯間之逃生動線、樓梯平台處,不得堆置任何物品。
七、辦公大樓辦公區域禁止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及咀嚼檳榔。
    (二)曝曬衣物等。
    (三)利用飲水機沖洗飯盒。
    (四)於公共區域放置私人物品。
    (五)其他足以影響辦公品質及環境清潔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