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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文書管理人員獎勵評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文字第104027263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秘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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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獎勵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文書管理人員,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人員為各機關從事公文書之收文、發文、監印、郵寄及管
    卷等工作之文書管理人員。
三、獎勵評核項目,分為速度、數量及熟練三項目,各項目所占比例及評
    分標準如附表。
圖表附件:
四、評核分數以公文系統產出表單或可供查驗之數據資料為準,速度、數
    量及熟練三項目,均須達敘獎最低分數。
五、速度、數量及熟練三項目均達敘獎標準者,各機關每半年得依本要點
    評核獎勵其所屬文書管理人員。
六、依本要點評分,總得分九十一分至九十五分者,敘嘉獎一次;總得分
    九十六分至一百分者,敘嘉獎二次。
七、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得準用本要點,或參酌本要點自行訂定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