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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獎勵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文書管理人員,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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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人員為各機關從事公文書之收文、發文、監印、郵寄及管
卷等工作之文書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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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評核項目,分為速度、數量及熟練三項目,各項目所占比例及評
分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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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核分數以公文系統產出表單或可供查驗之數據資料為準,速度、數
量及熟練三項目,均須達敘獎最低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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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速度、數量及熟練三項目均達敘獎標準者,各機關每半年得依本要點
評核獎勵其所屬文書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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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要點評分,總得分九十一分至九十五分者,敘嘉獎一次;總得分
九十六分至一百分者,敘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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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得準用本要點,或參酌本要點自行訂定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