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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公大樓公布欄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秘行字第104013761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秘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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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府辦公大樓公布欄各類文宣
    資料及公文書之張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三、本要點所稱公布欄,指設於本府前棟辦公大樓一樓內,開放供各機關
    申請張貼公告、公文書及各類文宣資料之公布欄,共計五面。
四、張貼公告或公文書(以下簡稱文件)於公布欄,由秘書處(文檔科)統一
    辦理;
    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本府名義製發者,由業務主管機關於文件正本註記後送秘書處(
        文檔科)。
    (二)本府所屬機關名義製發或本府及所屬機關收受其他機關轉請代為
        張貼者,由業務相關主管機關審查,函轉或簽准後送秘書處(文
        檔科)。
        張貼之文件於張貼滿一個月後,由秘書處(文檔科)依序撤除後銷
        毀;文件如需拍照存證,由各機關於送件七日後自行派員辦理。
五、張貼文宣資料(以下簡稱文宣)於公布欄,由業務主管機關向秘書處
    (行政園區管理科)申請登記並由秘書處統一張貼;其處理方式如下
     :
    (一)以本府及所屬機關主、協辦之活動或中央機關政令文宣為主,其
        他機關之文宣由秘書處視情形張貼。
    (二)張貼期限以各機關文宣內註明之日期為原則,未註明者,自張貼
        日起算至第七日止,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七日);秘書處並得視公
        布欄使用情形及業務需要彈性調整張貼日數。
    (三)張貼之文宣,於張貼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由秘書處逕予撤除。
六、位於本府辦公大樓其他區域之各機關公布欄,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並
    應保持公布欄之清潔、整齊及美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