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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府辦公大樓公布欄各類文宣
資料及公文書之張貼,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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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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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公布欄,指設於本府前棟辦公大樓一樓內,開放供各機關
申請張貼公告、公文書及各類文宣資料之公布欄,共計五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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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張貼公告或公文書(以下簡稱文件)於公布欄,由秘書處(文檔科)統一
辦理;
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本府名義製發者,由業務主管機關於文件正本註記後送秘書處(
文檔科)。
(二)本府所屬機關名義製發或本府及所屬機關收受其他機關轉請代為
張貼者,由業務相關主管機關審查,函轉或簽准後送秘書處(文
檔科)。
張貼之文件於張貼滿一個月後,由秘書處(文檔科)依序撤除後銷
毀;文件如需拍照存證,由各機關於送件七日後自行派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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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張貼文宣資料(以下簡稱文宣)於公布欄,由業務主管機關向秘書處
(行政園區管理科)申請登記並由秘書處統一張貼;其處理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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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本府及所屬機關主、協辦之活動或中央機關政令文宣為主,其
他機關之文宣由秘書處視情形張貼。
(二)張貼期限以各機關文宣內註明之日期為原則,未註明者,自張貼
日起算至第七日止,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七日);秘書處並得視公
布欄使用情形及業務需要彈性調整張貼日數。
(三)張貼之文宣,於張貼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由秘書處逕予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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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位於本府辦公大樓其他區域之各機關公布欄,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並
應保持公布欄之清潔、整齊及美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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