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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用專線電話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秘行字第104001346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秘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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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用
    專線電話之使用管理,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本府各機關申設專線電話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本府參議層級以上之人員依實際需要使用。
    (二)本府各機關首長設一門專線電話、一門傳真電話;本府各機關副
        首長設一門專線電話。
    (三)本府各科(課、隊、室)設一門專線電話、一門傳真電話。
    (四)其他報經本處同意者。
    (五)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奉准增設之專線電話,須設定限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