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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府辦公大樓門禁安全及人員管
制,確保優質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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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保管機關、管理範圍及借用機關如下:
(一)主管及保管機關: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管理人員由
秘書處派員擔任。
(二)管理範圍:本府辦公大樓公共區域及府本部辦公室。
(三)借用機關:本府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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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用鑰匙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由借用者填寫鑰匙借用申請單(如附件一),經同意後始得使用
。
(二)善盡使用保管人責任。
(三)未經秘書處同意,不得任意轉借使用及複製。
(四)本府各機關之委外廠商如需使用,應以各機關名義借用。
(五)其他應遵守之法令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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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本要點依下列規定處理:
遺失鑰匙者,應檢附切結書(如附件二),並賠償原廠空白鑰匙及打
製之相關費用,非正常使用致鑰匙、鎖心損壞或門鎖無法正常作用者
,應賠償原廠鑰匙、鎖心或門鎖之修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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