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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綜字第1130059096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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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團體及機構推展各項社會福
    利服務,提昇服務品質及水準,明確規範各種補助之對象、項目、原
    則、條件及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補助種類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
    (二)政策性補助:包含婦女福利補助、新住民福利補助、兒童及少年
        福利補助、老人福利補助、身心障礙福利補助、非營利組織補助
        、志願服務推展補助、社區發展補助、社會救助方案或計畫補助
        。
    (三)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
三、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董(監)事會。
    (二)理監事或董(監)事任期屆滿仍未辦理改選。
    (三)一般性補助案件之活動地點位於其他縣市,或計畫內容僅為國內
        、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品等活動。
    (四)同一案件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但預算來源為回
        饋金性質,不在此限。
    (五)申請單位立案、設立許可或會址設於本市未滿一年。
    (六)申請志願服務推展補助者,未依規定填報半年報、成果報告及桃
        園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平台資料。
    (七)申請志願服務推展補助者,未參與前一年度本市社會福利類志願
        服務運用單位聯繫會報。
    (八)申請社區發展補助之計畫內容僅為國內、外旅遊、聚餐。但經中
        央與本府選拔之績優社區觀摩活動,不在此限。
    (九)申請社區發展補助者,未參加前一年度本市各區公所辦理之研習
        活動。
    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最近一年內曾經違反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之
        機構。
    (二)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或本府社會局最近一次評鑑丙等以下
        (含丙等與不列等)之機構。但身心障礙機構經評鑑為丙等以下
        ,於輔導限期改善期間申請研習活動辦理巡迴輔導費用,不在此
        限。
    (三)最近六個月內經本府社會局限期改善加強輔導之老人、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
四、受補助者應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
    服務辦法與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優先採
    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及環境保護之產品。
五、依本要點申請獲補助者,得將本府列為指導機關。
六、本要點所定各類及各項目之補助經費,受補助者均應專款專用,其支
    用及管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支用單據並
    應依規定保管十年,且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並納入交接事項,
    以供查核。
七、補助機關應視預算額度,並依申請計畫之內容及配合重點政策,審酌
    受益人數、方案完整性、項目合理性、方案創意及執行績效等,核定
    補助金額。
八、本要點所定各類及各項目費用之補助基準及金額,由本府社會局於每
    年十一月底前公告次一年度之補助基準及金額。
九、受補助者對各類補助之款項使用成效及結果,應作為本府接受評鑑時
    之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