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一般性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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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般性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
利服務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主事務所設
於本市,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於本市設立分事務所,且章程明定辦
理社會福利服務者。
(三)本府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
。但不包含社區發展協會、老人會。
(四)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
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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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一般性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婦女福利、新住民福利、兒童及少年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
礙福利、社會救助等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二)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之福利宣導活動。
(三)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性剝削、跟蹤騷擾防制之方案或福利
宣導活動。
(四)脆弱家庭關懷服務之方案或福利宣導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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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一般性補助之原則如下:
(一)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不在此限
。
(二)福利宣導活動應配合本府社會局政策性宣導及邀請講師資料庫
之講師辦理,社會福利宣導應至少三十分鐘。
(三)辦理弱勢關懷活動及社會福利服務活動:活動應以本市兒童或
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單親家庭、原住民、新住民
、低收入戶、遊民等弱勢為關懷主題,或以弱勢對象為主要參
加者,且不得限定為會員,並得辦理社會福利宣導。
(四)每案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且核銷時應檢附核銷經
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之自籌款相關支用單據影本。未達者,依比
例減少原核定補助金額。
(五)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同業公會、體育會或申請補助之
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之申請案件,應
視其活動性質、類別及前一年度配合本府推動相關政策之成果
等,經審核後酌予補助,其補助項目之補助基準及金額以本府
公告各類補助項目之補助基準及金額為限。
(六)同一申請單位依本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
業須知規定申請補助之案件,每年最高補助二件,前案核銷完
成始得申請第二案。
(七)講師交通費、專家出席費、教材費、撰稿費、交通費、門票及
裁判費不予補助。
(八)申請補助之案件有收費者,應於經費概算表,詳列收費金額及
其基準,並於核銷時,填報實際支用數。
(九)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得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
件之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