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新住民福利補助 |
|
十七、新住民福利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本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但
不包含社區發展協會。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五)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
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
|
十八、新住民福利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新住民活動:
1、多元文化活動:各國節慶慶典、多元文化交流推廣、園遊
會及市集等活動。
2、家庭活動:親子及促進家庭關係等活動。
(二)講座及論壇:內容包含新住民文化探討、新住民權益、新住民
就業或健康議題、多元文化差異、生活適應議題及其他推動性
別平等議題。
(三)支持性或成長性團體:協助成員情緒抒發與情感交流,增進成
員對環境及家庭之適應或透過相互激盪,了解自己認識別人等
。
(四)新住民培力課程:辦理各類多元文化學習課程、母語學習課程
、母國文化教材研發、新住民學習發展等;每班人數應達十五
人。
(五)新住民社區關懷服務據點:提供近便性及在地化之服務,協助
新住民之生活適應、家庭婚姻、子女生養教育、就業及社會認
同等。據點之補助對象及補助費用等事項,另訂計畫辦理之。 |
|
十九、新住民福利補助,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三案。
各項補助參與對象為新住民及其家屬,並以設籍前新住民為優先,
且人數應占總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但新住民活動之參與對象,不在
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