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非營利組織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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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非營利組織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市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
福利服務事項。
(二)中央主管機關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或機構,其主事務所
設於本市,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於本市設立分事務所,且章程明
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
(三)本府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
事項。
(四)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
分級組織、分支機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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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非營利組織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與人民團體等非營利組織管理相關之研究、發展、專業人力
提升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與社會福利及慈善公益活動相關之研究、發展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