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壹、社會救助方案或計畫補助 |
|
四十三、社會救助方案或計畫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五)中央主管機關立案之社會團體,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
有分級組織、分支機構。 |
|
四十四、社會救助方案或計畫補助之項目,包含辦理自立脫貧、災害救助
、遊民輔導、實(食)物銀行等。 |
|
四十五、社會救助方案或計畫補助之費用如下:
(一)專業人員服務費。
(二)夜間住宿服務費。
(三)房屋租金。
(四)空間修繕、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費。
(五)外展關懷服務。
(六)研習訓練或研討會。
(七)宣導活動費。
(八)志工訪視交通費。
(九)志工誤餐費。
(十)車輛租賃費(含維護及保險費)。
(十一)車輛油料費及E-tag 通行費。
(十二)專案計畫管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