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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經工行字第112019200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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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設工廠:指新申請設立之工廠。
    (二)既有工廠:指已核准登記且生產中之工廠。
    (三)原生產事業:指已核准登記之事業產業類別前兩碼相同事業。
三、新設工廠之行業或產品非屬附表所列事業者,為低污染事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一)新設工廠位於原經核准登記從事屬附表所列事業之工廠廠地範圍
        內,經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並從事原經核
        准登記工廠之原生產事業。
    (二)新設工廠之行業或其產品屬附表所列之事業,有他廠設廠紀錄,
        且申請前三年內無重大違反事業廢(污)水放流水標準及固定污
        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紀錄者,得檢附相關書件由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審認(審查流程如附件一),並提出污染防治
        計畫(如附件二)經專案小組審查通過。
    前項第二款專案小組,由本府經濟發展局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
    成之。
四、既有工廠於原廠地範圍內欲增加前點附表所列以外之事業或原生產事
    業,經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得認定屬低污染事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