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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興辦工業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
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特依本規則第三十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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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包圍:指申請土地周邊全部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者。
(二)夾雜:指申請土地凹入丁種建築用地且其缺口寬度未超過三十公
尺者,或對邊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夾之狹長且平均寬度未超過十五
公尺之全部土地者。
(三)原編定公告丁種建築用地:指申請土地於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編
定時,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者。
(四)低污染投資事業:指興辦之事業符合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
土地擴展計畫之低污染事業認定方式者。
(五)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指興辦之事業按面積比例計算,未來每
年產值每公頃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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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申
請之要件如附件一。申請人應檢附相關書件(如附件二之一至二之四
)向本府申請核准興辦事業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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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案件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維護者,應
依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有關法規規定檢具相關書件併同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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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作業依程序審查、專案審查會議、現場會勘、實質審查辦理,各
作業內容如下:
(一)程序審查:就各案件之類別,依附件三之一至三之四程序審查表
進行申請書件完整性審查,並填具審查結果。不符規定者,通知
申請人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專案審查會議:申請案經程序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府召開專案
審查會議。會議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
副召集人,專門委員及登記科科長、各承辦人員為審查人員;興
辦工業人需作簡報並接受審查人員之諮詢。審查會議完畢後應就
各類案件作成會議紀錄(如附件四之一至四之四),並通知申請
人依會議決議辦理。
(三)現場會勘:申請案經專案審查會議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府經濟
發展局召集本府地政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農業局、原住民
族行政局、建築管理處及臺灣桃園或石門農田水利會等主管機關
勘查現場,以瞭解申請案件計畫內容之實際現況,並作成現場會
勘紀錄如附件五。不符規定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未依限補
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實質審查:申請案經會勘符合規定者,申請書件送請權管機關依
附件六之一至六之六,審查計畫內容是否與各主管法令相符,符
合規定者,得辦理簽核作業;不符規定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未依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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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