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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桃稅服字第110390526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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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加強為民服務,即時有效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稅捐減免
    ,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財政部訂頒「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
    注意事項」。

三、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時,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召
    集人,成立本小組,小組成員由服務科及相關單位組成,成員及職掌
    詳如附表(一)。相關人員應加強災害減免宣導,服務科應辦理災害
    減免數據陳報及聯絡控管相關事宜,俾落實執行任務編組作業。
圖表附件:
四、小組任務: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時,迅速輔導及處理受災納稅義務人申
    報各項稅捐減免事宜。
五、宣導方式:
    (一)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時,即時主動發布新聞,籲請受災納稅義務人
        查明損失情形,於災害發生後按各稅規定期間內檢具損失清單及
        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
    (二)派員赴受災地區逐戶分送申請書表及宣傳資料,並視需要將書表
        及資料放置於里長辦公處所,供災區納稅義務人領取及參考運用
        。
    (三)洽請當地廣播電台、報社、有線播放系統及其他傳播媒體加強宣
        導,使受災民眾能從多元的傳播媒體,迅速廣泛的獲知訊息。
六、輔導申報(請)方式:
    (一)指派專人接聽電話並接受傳真資料,設置專簿登記,除寄送申請
        書表外,並輔導申報(請)人申報災害減免事宜。
    (二)派員至災區輔導,提醒納稅義務人對須即時處理之受災物品應拍
        照存證,於申報時檢附有關照片俾便查核;並在現場受理申請。
    (三)營利事業總公司與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工廠、營業處(所)
        、服務站(處))分屬不同縣市,受災分支機構屬本轄並向本局
        申報(請)時應予受理,並派員勘查核定後,通報總公司所在地
        稽徵機關,作為核認損失之依據。個人遭受災害損失時,其戶籍
        與財產所在地分屬不同縣市者,可直接向房屋、土地、車籍所在
        地稅捐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並核發
        災害損失證明。
    (四)在申請災害損失期限內,如因故來不及提出書面申請,應告知納
        稅義務人,可在期限內以電話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並隨後補填
        災害損失清單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單位應予錄案存備
        。
    (五)如屬國稅減免項目應輔導納稅義務人向國稅稽徵機關申請,或代
        為轉交。
七、地方稅重大災害各稅減免申請書暨相關規定如附表(二),並放置服
    務櫃臺。
圖表附件:
八、陳報減免稅捐統計表:重大災害案件除各權責單位應於最短期間辦妥
    外,並應定期將處理成果回報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
九、發生局部性災害時,亦應主動檢送災害減免申請書,輔導該址受災之
    納稅義務人申請稅捐減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