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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行政救濟案件之言詞辯論工作,由指定承辦行政救濟案件之復查
員兼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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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不服本局之復查決定,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及逕行提起之訴願、
行政訴訟之案件,原則由承辦該行政救濟案件之復查員參加言詞辯論
。倘案情複雜或較為特殊案件,復查員得依事實,簽請指派相關單位
派員共同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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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復查員接獲言詞辯論通知後,應即整理全案資料,並與簽准指派或共
同參加之人員,針對案情及訴辯雙方論點相互討論攻防重點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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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言詞辯論人員因案情需要,請求查明事項或提供資料時,原處分
或相關單位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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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言詞辯論人員,於出庭答辯時,因審判長當庭裁示須查明相關案
情及補充答辯,應依裁示期限或至遲15日內查明並以書面補充答辯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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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言詞辯論人員,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2項規定,有應為事實
及法律上適當完全辯論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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