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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辦理園區各項工作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經開字第1130063913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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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有限資源,輔導桃園市工業區廠
    商及產業協進會(以下簡稱廠商協進會),有效協助本府推行各項政
  務及政令宣導工作、提升園區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原則:
    (一)補助經費之用途如附件一。
    (二)補助對象及金額如附件二。
    (三)申請者得於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補助,如當年度預算不足,
        補助金額得按申請件數比例調整,如當年度未編列預算,不受理
        申請。
三、補助事項:
    (一)協助本府推行各項政務及政令宣導工作。
    (二)促進會務及會員權益提升活動。
    (三)園區品質環境提升研習觀摩。
    (四)上述工作項目以符合本府政策目標為限,且需經本府核定。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申請者應檢送申請書(附件三)、年度工作計畫書(
        附件四)、立案證明及會員名冊等相關書件,向本府提出補助申
        請。
    (二)審查作業:本府以書面審查年度工作計畫書,並得視計畫性質及
        個案需要,以會議或實地訪查方式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及補助金
        額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函復申請者。
    (三)變更作業: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如有變更,應
    報請本府同意。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經本府同意補助之廠商協進會,應於收到本府通知函
    後,製作領據,於領據上加蓋廠商協進會、出納、會計及負責人
    印章,送請本府核撥款項。
  (二)經費核銷:
     1、廠商協進會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檢具成果報告、相關資料照
            片、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原始憑證送本府核銷。
         2、廠商協進會應依原定計畫辦理,如未依原定計畫辦理,應將
            未辦理項目之補助經費於核銷時繳回本府。
六、輔導及考核獎勵:
  (一)受補助之廠商協進會應依計畫於期限內辦理活動,並於每年十一
    月底前提出執行工作內容及自評績效衡量指標評量表送本府,以
    利本府考核。
  (二)本府對受補助之廠商協進會得指派人員不定期前往訪視,以瞭解
    各項計畫執行情形。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廠商協進會,其辦理成果
    績效顯著者,優先列為下年度補助對象,未依計畫辦理完畢或執
    行績效不彰者,下年度酌降或不予補助。
七、廠商協進會應遵守之規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
    費外,本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
    年至五年。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本府。
  (六)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捐)助比
    例繳回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