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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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議本轄各項地方稅捐違章漏稅應處罰鍰案件裁罰需要,依稅捐稽
徵法第五十條之二暨財政部頒訂「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
案件作業要點」第二十九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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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未規定之違章漏稅應處罰鍰
案件或法令適用上有疑義之案件,一律送審議小組審議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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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於下列規定之違章案件,得不提審議小組審議:
(一)合於免罰標準者。
(二)使用牌照稅違章案件屬違章事證明確者。
(三)使用牌照稅以外其他稅目之簡易、明確違章案件,其漏稅總額及
罰鍰未逾新臺幣十五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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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屬本轄之應處罰鍰案件,應退回審理單位迅移管轄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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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審議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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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裁罰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至少由委員5人組成,其中一
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業務相
關之人員遴選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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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應指定一
人代行主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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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視案件情形適時召開,就提會審議案件進行審議並作成決
議。如審議結果認為有繼續調查之必要者,應退回審理單位依「各級
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二十七點規定辦理,
待原查單位查明後,再行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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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會議非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不得決議,並得將不同意見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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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對於應處罰鍰案件,應依據財政部頒訂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
處罰標準」或「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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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裁罰審議小組委員,對於應處罰案件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之情事者,應自行簽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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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罰鍰案件審議過程之文書,受處分人不得申請閱覽抄錄;本小組之
委員及工作人員對審議案件內容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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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議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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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理人員審查送核而經主管批示須提請審議之案件,應以批示日期
暨登記案號先後依序輪派委員審查,主審委員如係原稽查人員或原
查單位主管者,應予迴避,依序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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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主審委員對主審案件,需詳閱案件,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法條,除
有繼續調查必要,應敘明尚待查明之事項,退回審理單位處理外,
即應簽具意見,提請裁罰審議小組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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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小組審議案件如有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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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小組決議案件應於會議決議後三日內送局長核定,局長認為有再
議必要者,得提交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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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審理單位應於審議小組決議送請核定後十日內撰寫處分書,載明受
處分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商號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姓名與身
分證字號,以及有關之住(地)址、違章事實、查獲經過、違反及
適用法條、核定稅額、罰鍰金額或倍數,暨不服本處分之救濟方法
、期間及其受理機關,並將處分書正本移業務單位送達受處分人。
處分書副本應抄送會查機關或移案機關及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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