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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文化節活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桃客綜字第110000668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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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桃園市(以下簡稱本
    市)客家文化傳承與創新,提升客家文化活動品質,鼓勵社區參與及
    結合在地文化資源,讓社區民眾自主規劃辦理具有桃園在地客家特色
    之文化節相關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客家文化節,係指由本局規劃並補助之客家語言傳承及客
    家文化相關活動。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及各級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申
    請單位),並經本局客家文化節評審委員依據各項目及評分標準(如
    附件一)審查,符合資格者,始予以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
四、補助類別及項目規定如下:
    (一)經典傳藝類:補助項目為桃園客家地區失傳之傳統民俗技藝研習
        、服裝道具製作及展演費用。
         1、申請服裝道具製作補助者,應提出訂製設計樣稿通過審查,
            始予補助;並以補助具有桃園客家在地特色之設計,及桃園
            在地生產者為優先。
         2、申請傳統民俗技藝研習補助者,應說明與桃園客家之歷史淵
            源及失傳原因,並提出振興方案,且有參與培訓人數二十人
            以上全程參與,始予補助。
         3、申請傳統藝術展演費用者,應提出展演計畫、表演者簡介,
            且展演活動應具備客家元素、並應有三分之一以上之展演活
            動能彰顯客家語言及文化。
    (二)空間活化類:補助活化桃園客家名人故居,發揮在地文化特色,
        納入其生活及文史藝術作品的相關地景,作文化展示及旅遊動線
        規劃。
         1、補助項目為有關「桃園客家名人」,需提出與桃園、客家、
            桃園客家之社會、文化、藝術等各方面貢獻之關連性,及所
            提出地點及串聯該名人有關之展示及旅遊動線具有觀光價值
            ,且為申請當年度新開發之路線者,始予補助。
         2、補助項目為規劃文史調查、空間活化計畫、旅遊動線(包含
            在地美食),提供相關資訊配合客家文化節整體行銷上網及
            印製相關資訊,並應配合客家文化節期間辦理深度文化之旅
            導覽活動及桃園客家文化館靜態展示,須具有吸引外地及非
            客家族群之內涵和活動安排。
    (三)創新類:其他推廣桃園客家文化之創新活動,如裝置藝術、客家
        新戲創作及發表、客家影像製作(不限於紀錄片或劇情片)等,
        惟限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者,始予補助。
五、經典傳藝類及空間活化類補助,每一案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
    萬元為原則,惟為鼓勵創新活動,故創新類補助金額不受前述金額之
    限制。
六、每一申請單位以申請一案為原則,申請時應檢具綜合資料申請表(如
    附表一)一份、計畫內容簡表、計畫書(如附表二、附件二)及立案
    證書影本八份,送本局辦理;申請提案截止日為每年六月十日止。
七、前項申請表件如有不全者,本局得函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
    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計畫相關展演內容如涉及著作權,應取得
    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八、審查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單位提出計畫後由本局先為書面初審,並就計畫提出修正
        見,及通知申請單位於限期內完成修正。 
    (二)初審修正符合規定者,由申請單位進行計畫簡報並由本局組成
        審小組進行審查。複審小組由本局相關人員三人至五人組成
,必
        要時得聘請外聘專家學者擔任之。
    (三)通過複審之案件應於規定期限內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後函送本
        二份(含電子檔)。
九、撥款及核銷方式:
    (一)本局核定補助金額後,應通知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函送下列文件,
        向本局辦理請款事宜。
         1、申請經費核銷函文。
         2、申請補助經費收據。
         3、本局原核定函影本。
         4、總支出明細表一式三份。
         5、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一式三份。
         6、跨行通匯廠商或個人同意書。
         7、存簿影本。
         8、成果報告書等相關資料(並附光碟照片電子檔一份)。
    (二)受本局補助經費原始憑證請自行留存十年待審計單位備查。
    (三)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事由
        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
十、計畫執行期間請各受補助單位加強居民參與,本局將不定期進行查核
    及訪視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出計畫執行
    狀況之報告。
    如經本局查有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專
    款專用、有浮報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本局得撤銷其補助。
十一、經核准補助者,不得擅自更改計畫內容,但其他特殊事由者,應於
      原定活動日期前二週前函報本局重新核定,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
      得撤銷其補助;惟因氣候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不在此限。
十二、經本局核定補助單位,應派員參加所提計畫活動之相關籌備協調會
      議,及本局辦理之客家文化節宣傳記者會。
 
十三、如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撤銷補助,
      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經費;以上情形均列為本局下一年
      度審查之參考,經本局評核情節重大者,本局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
      請。
十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文宣或媒體宣傳,依本局指定方式將本局列為
      指導機關或主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