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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16535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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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3 條
回饋金之回饋範圍如下:
一、本府及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
二、本市大園區。
第 4 條
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一、維護居民身心健康之補助:指有關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及醫療保健事項
    。
二、獎助學金之補助:指有關獎勵成績優異及補助清寒學生事項。
三、文化活動之補助:指有關補助地方民俗節慶及提昇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
四、基層建設經費之補助:指有關改善里道路、交通、水利、治安、環境
    、清潔衛生及宗教文化設施遷、改建事項。
五、社會福利之補助:指有關補助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急難救助事
    項。
六、公益活動之補助:指與促進公共利益有關活動事項。
七、辦理回饋金業務之行政作業費用。
本市回饋範圍之區公所及新北市政府辦理回饋作業,得以現金方式發放之
第 5 條
本府就每年可分配之回饋金總額,以里為單位,按噪音量、戶口數、人口
數及其他相關因素,依優先順序為權重計算分配;其分配因素及權重比率
,由本府公告之。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之分配額度,其合計所占比例應高於每年
回饋金總額百分之四十;第七款行政作業費用總額,不得超過每年回饋金
總額百分之十。
第 6 條
本府應按每年擬訂之回饋金分配額度,通知本市回饋範圍之區公所及新北
市政府,依第四條規定用途研提申請計畫送本府審核,並依本府核定項目
執行。
本府所屬機關於回饋範圍區內因執行業務而須申請回饋金補助者,亦得依
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申請計畫格式,由本府定之。
第 7 條
本市回饋範圍內之區公所及新北市政府收受回饋金,應納入預算辦理。
本府應查明各核定計畫之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覈實撥款,並依
關規定辦理核銷。
第 8 條
本府辦理回饋金業務,如遇民眾抗議或陳情等事件,致無法正常執行時,
應暫緩回饋金支付提撥,俟協調完成後始得繼續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