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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成立目的:
為防堵欠稅人規避稅捐執行,杜絕其僥倖心理,徵起欠稅,維護租稅
公平,增裕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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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作業編組:
局長為召集人,主任秘書為副召集人,法務科及各分局辦理欠稅管理
業務之股長、本局配合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執行人員為組員,總、分
局應指定 1 人擔任管制人員,並由法務科負責小組之派案及相關表
報作業之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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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追查對象:
一、以欠繳稅捐及罰鍰累計達新台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以上,且已
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中之欠稅案為對象,應於每年一
月底前由法務科洽請資訊科按個人IDN 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為歸
戶分別列印清冊,並辦理選案派查作業。
二、每年七月底前由法務科洽請資訊科將當年度累積欠稅及罰鍰已達
一百萬元以上,且已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中之欠稅案
,按個人IDN 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為歸戶分別列印清冊。
三、執行年度中凡欠稅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者,列入選案追查對象,
由法務科辦理派查作業。
四、高風險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
(一)欠稅單計或合計達一百萬元以上。
(二)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檢調
機關通報查核、輿情反映、社會關注涉嫌逃漏稅案件,且預
估應補徵稅額達一百萬元以上。
(三)稅捐查核階段,發現納稅義務人辦理停(歇)業、變更負責
人或另以自己或他人名義設立營利事業等,且預估應補徵稅
額達一百萬元以上。
(四)稅捐查核階段,發現納稅義務人就其財產移轉、設定他項權
利、交付他人或異常提領等,有隱匿、移轉財產之跡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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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追查步驟:
一、小組成員接到派查案件時,應視案情先蒐集欠稅人下列基本資料
,以供研判。
(一)戶籍資料
(二)財產資料
(三)所得資料
(四)投資資料
(五)就業資料
(六)健保資料
(七)其他有關資料
二、案件研判及進行調查:
(一)查明是否已辦理相關保全措施。
(二)分析欠稅原因,並將依本要點第肆點第一項規定所蒐集之資料
,詳加追查欠稅人行蹤、研判其有無納稅能力、有無查得新財
產、所得等,以提供強制執行。
(三)欠稅人如確有納稅能力,而拖延拒不繳納欠稅時,建議函請行
政執行署各分署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
(四)欠稅人之財產經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時,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有無
將全案移送法院合併執行,已移送合併執行者,應查明執行情
形,以研判是否須將有關卷宗再送請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繼續執
行。
三、追查小組得視需要,召集小組成員開會研討案情,或檢討執行績效
,謀求改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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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作業管制:
一、凡列為追查案件,均應登載於追查選案清冊(詳附件一),以利管
制。
二、追查案件應按季逐案填報執行情形分析表(詳附件二),並於每年
一、四、七、十月五日前將前一季分析表送各單位管制人員彙整編
製徵起統計表(詳附件三)後彙送法務科陳報核定。
三、列入追查之案件,經追查後如已悉數繳清或經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
行終結或經註銷原欠繳之稅額者,應簽准結案,解除管制。
四、當年度列入追查對象之案件,如於次年度辦理選案追查時,其欠繳
之稅額未達一百萬元者,得視各案情形再次列入選案追查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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