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當事人行使權利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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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向本局為請
求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書或證明文件,如有遺漏或欠缺,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或證明文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
(二)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
(四)與法令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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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提出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
定。
前項准駁決定期間,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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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摰給個人資料複製本者,依本局檔案開
放應用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應由承辦單位派員陪同為之,屬檔案室
所保管之機關檔案者,並依本局「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辦理
;屬各單位所持有保管者,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稅捐
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暨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百七十條等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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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提出之請求,本局應
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前項准駁決定期間,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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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個人資料檔案,其性質特殊或法律另有規定不應公開其檔案名稱
者,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相關法律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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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當事人對於本局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由法務科依本法、國家賠
償法及本局行政救濟暨國家賠償案件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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