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個資執行小組之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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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三)本局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局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五)本局各單位專責人員與職員工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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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局長兼任之;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
任之;組員若干人,由本局各單位主管及股長或專員擔任各單位個人
資料保護之專責人員兼任之,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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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
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執行秘書代理之。幕僚作業由專門委員擔
任執行幹事,主辦稽核人員擔任幹事辦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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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組執行秘書兼任本局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擔任重大或跨單位個
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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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組組員應就各單位保管之個人資料辦理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事項之
管理。
(二)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管理。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之事項。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及執行。
(五)本法暨相關法令之諮詢。
(六)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
(七)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通報。
(八)單位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窗口。
(九)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十)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執行及自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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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組執行幹事及幹事兼任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人員,應辦理下列事
項:
(一)小組會議之行政作業。
(二)本局個人資料專責人員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三)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四)本局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及聯繫。
(五)本局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之項目公告。
(六)本局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教育訓練,惟得請資訊科及政風室配合
辦理之。
(七)本局個人資料專責人員及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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