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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生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資料處理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桃客文字第106000820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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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就讀本市十九歲以下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學生客語能力,加強推展客語向下扎根,鼓勵學生
    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及核發對象:凡報名參加當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含幼幼客語闖通
    關、初級、中級暨中高級考試)並全程到考之就讀本市十九歲以下各
    級學校及幼兒園學生。
三、受理申請時間:
    (一)幼幼客語闖通關:自客家委員會每年辦理幼幼客語闖通關認證
          完竣日起三十日內。
    (二)初級認證:自客家委員會每年辦理客語能力認證初級考試完竣
          日起三十日內。
    (三)中級暨中高級認證:自客家委員會每年辦理客語能力認證中級
          暨中高級考試完竣日起三十日內。
四、補助標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彙整當年度報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且全
    程到考之學生人數,報考幼幼客語闖通關認證者,每名補助新臺幣一
    百元資料處理費;報考初級認證者,每名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資料
    處理費;報考中級暨中高級認證者,每名補助新臺幣二百元資料處理
    費。
五、申請程序:
    (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於受理申請時間截止前,確認全程到考之學
          生名單並填具「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生參加客語能力
          認證補助資料處理費清冊」(附件)一份、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全程到考證明(如准考證影本),函送本局申請核撥經費,逾
     期本局得不予受理。
    (二)本局於收受各校申請函經審核無誤後,逕行核撥補助款,並請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依「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生參加客
     語能力認證補助資料處理費清冊」轉發予報考學生。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