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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學生對桃園市
客家文化館(以下簡稱本館)之音樂、文學館藏,及在地客家語言、
文化、產業、聚落之認識,培養愛鄉愛土情懷,鼓勵市內客語生活學
校學生進行包含本館在內之參訪行程,以擴展學生視野、增加學習體
驗、深化認識臺灣多元文化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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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當年度辦理客語生活學校之國民中
、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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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範圍:擇日安排至少一小時至本館參訪之遊覽車租車費、餐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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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每案每台遊覽車租車費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每人餐費補
助上限為新臺幣八十元。
(二)每校每年度至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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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間:
(一)每年度受理申請期限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止,申請單位至遲應於
預定參訪日前十日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局,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
件外,本局得不予受理。
(二)申請期間內補助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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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期限:每年度十二月五日前辦理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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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
、日期、地點、活動內容、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
等項)一式二份,於本局規定申請期限內函送本局辦理,逾期
得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
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
額。
(三)申請單位所送資料及相關附件,本局不予退還,如有需要,請
自行留存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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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
進行審查。
(二)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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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之效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
實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四)過去辦理績效。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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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輔導與考核:
(一)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
之輔導與考核。
(二)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
應負法律責任。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
撤銷、酌減其補助,並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所送申請資料、成果報告等文件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事
。
2、實際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
3、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
4、拒絕接受本局輔導或考核。
5、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6、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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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十日內檢具自行收納款項收
據(或領據)以及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金額明細
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須分別列明補助項目與
金額)、支出憑證簿、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正本與成果報
告(含電子檔)等資料一式二份函送本局核銷結報。前開補
助如有賸餘款,應繳回本局。
(二)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等扣款,由受
補助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三)逾期未核銷,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且無合理
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四)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至遲
應於活動舉辦前十日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
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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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政策性補助,經專案審查並報奉核定後,得不受第四點至第六點規
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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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應擔保申請計畫或成果內容,無侵害他人著作權
之情事,如因侵權等情形致本局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請求
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本局並得撤銷或追
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單位應能公開發表計畫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
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
眾周知。
(五)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同
意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六)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需要,提供媒體宣傳所需之新聞稿,
以提升宣傳效益。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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