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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學校辦理客家社團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桃客文字第108001504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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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桃園市(以下簡稱本
  市)各級學校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定期社團活動,增進學生長期學
  習客家語言文化機會,培育多元能力與興趣,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市公私立大專校院、高中職、國中及國小。

三、補助範圍:
  (一)以學習客家語言、認識客家文化為主,可包含詩詞吟唱、歌謠
     、舞蹈、口說藝術、戲劇、導覽培訓、民俗技藝、禮俗信仰、
     文史研究調查、文創產業、影音記錄等課程。
  (二)於課外時間舉行,地點原則以各校之室內外活動空間為主。
  (三)補助期間須橫跨至少三個月,每週至少一節課,全部課程安排
     至少十二節課。但如遇考試、連假或其他重要活動者,得經本
     局同意後調整辦理時間。
  (四)參加對象以各校學生為原則,需至少十五人。但有特殊情形經
     本局核准者除外。
  (五)學員名冊最遲應於開課二次後(第三次上課前),送本局核定
     。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補助或酌減百分之二十之補助
     經費。
四、補助原則:
  (一)每校至多申請二案,每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
  (二)補助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
     彩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講師鐘點費:每節課以支付一位講師鐘點費為原則。
        1、內聘講師:國中小學每節課原則以新臺幣四百五十元為上
              限,其餘得依講師學經歷、專業能力等條件酌予提高,至
              多不得逾新臺幣八百元。
        2、外聘講師:每節課原則以新臺幣八百元為上限,其餘得依
              講師學經歷、專業能力等條件酌予提高,至多不得逾新臺
              幣一千六百元。
        3、助理講師:如因專業技藝等課程所需,且上課人數逾十五
              人並經本局核准確有必要者,方能配置一位助理講師協助
              教學,其鐘點費按同一課程講師鐘點費減半支給。
        4、核銷時應檢附課程表及講師、學員簽到表。
  (二)教材費:每人以新臺幣六百元為上限,且以教學必要之講義、
     材料費為主,核銷時須檢附印刷品、使用照片等佐證資料。
  (三)參加校外競賽、展演、田野調查等費用:
        1、餐費:每人每餐以新臺幣八十元為上限,核銷時須檢附簽
              領清冊。
        2、租車費(含器材運送):單日每車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
        3、道具及服裝費:限參加校外競賽、展演者,每人以新臺幣
              三百元為上限。
  (四)行政費:編列額度不得超過其他項目總額百分之十,且以必要
     之攝錄影、文具、文宣、紙張耗材、保險、電費等為主。
  每案以本局核准之項目及金額為準,不足者由各校自籌所需經費。
六、辦理期限:每年度至十二月十五日止。
七、申請期限:每年度申請期限至當年度十月十五日截止,申請單位至遲
  應於預定辦理日前十日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局,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件
  外,本局得不予受理。
八、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
     、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
     預期效益等項)一式二份(含電子檔),於本局規定申請期限
     內函送本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
     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
     額。
  (三)申請單位所送資料及相關附件,本局不予退還,如有需要,請
     自行留存備份。
九、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
     進行審查。
  (二)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十、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之效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向其他單位申請補
     助經費等情形)。
  (四)過去辦理績效。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六)與本局施政重點之配合程度。
十一、輔導與考核:
   (一)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
      要之輔導與考核。
   (二)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
      ,應負法律責任。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
      或撤銷、酌減其補助,並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所送申請資料、成果報告等文件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
                事。
         2、實際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
         3、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
         4、拒絕接受本局輔導或考核。
         5、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6、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行為。
十二、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得依本局核定補助金額檢具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或領據)辦理經費預支,並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十五日內,
      檢具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
      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須分別列明補助項目與金額)、支出
      憑證簿、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正本與成果報告(含電子檔
      )等資料一式二份函送本局核銷結報。前開補助如有賸餘款
      ,應繳回本局。
   (二)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等扣繳,由受
      補助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三)逾期未核銷,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且無合理
      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四)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至遲
      應於活動舉辦前十日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
      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
      此限。
十三、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之限制,經專案簽奉核定
   後實施。
十四、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講義、文宣或上課地點之白(黑)板等適當
      處所標明「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等字樣。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擔保申請計畫或成果內容,無侵害他人著作權
      之情事,如因侵權等情形致本局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請求
      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本局並得撤銷或追
      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助單位應能公開發表計畫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
      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
      眾周知。
   (六)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同
      意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七)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需要,提供媒體宣傳所需之新聞稿,
      以提升宣傳效益。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