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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推展客家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桃客文字第105000423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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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學校推展客家文化活
  動,增進學生對客家文化之認識與瞭解,進而達成向下扎根、永續傳
  承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境內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三、補助範圍:於本市境內舉辦且以客家語言、歌謠、文學、音樂、戲劇
  (曲)、美食、特色產業、民俗技藝、人文歷史為主之研習、展演、
  競賽、調查研究、成果發表或其他有助推展客家文化之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每校每年度以申請二案為限;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
     上限。
  (二)補助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
     彩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詳如附表。
  本局得視各校所提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申請期間:每年度申請期間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截止,申請單位至遲應
  於計畫預定執行日前十日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局;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
  件外,本局得不予受理。
七、辦理期限:每年度十二月五日前完成。
八、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
     、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
     預期效益等項)一式二份(含電子檔),於本局規定申請期限
     內函送本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
     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
     額。
  (三)申請單位所送資料及相關附件,本局不予退還,如有需要,請
     自行留存備份。
九、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
     進行審查。
  (二)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十、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之效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向其他單位申請補
     助經費等情形)。
  (四)過去辦理績效。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六)與本局施政重點之配合程度。
十一、輔導與考核:
   (一)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
      考核。
   (二)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
      ,應負法律責任。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
      或撤銷、酌減其補助,並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所送申請資料、成果報告等文件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
                事者。
         2、實際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3、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4、拒絕接受本局輔導或考核者。
         5、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6、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行為者。
十二、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得依本局核定補助金額檢具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或領據)辦理經費預支。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十五日內檢具自行收納款項
      收據(或領據)、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金額明細
      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須分別列明補助項目與
      金額)與成果報告(含電子檔)等資料一式二份,並依稅法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及一
      般公認之會計製作方式,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後函送本局核銷
      結報。前開補助如有賸餘款,應繳回本局。
   (三)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等扣繳,由受
      補助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四)逾期未核銷,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且無合理
      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五)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至遲
      應於活動舉辦前十日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
      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
      此限。
十三、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四點至第七點規定之限制,經專案簽奉核定
   後實施。
十四、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現場、文宣資料等適當處所標明「桃園
      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等字樣。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擔保申請計畫或成果內容,無侵害他人著作權
      之情事,如因侵權等情形致本局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請求
      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本局並得撤銷或追
      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助單位應能公開發表計畫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
      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
      眾周知。
   (六)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同
      意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七)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需要,提供媒體宣傳所需之新聞稿,
      以提升宣傳效益。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