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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勞障字第1090076606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勞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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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
  取得證照,提高身心障礙者之技術及服務水準,增加就業競爭力,特
  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身心障礙者,得申請本要點之獎勵:
  (一)設籍本市。
  (二)年滿十六歲至六十五歲。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四)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照。
三、獎勵基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
  (四)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
  同一人取得多張同級技術士證照,以獎勵一次為限。
四、申請人應於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十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
  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如附表):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身分證影本。
  (四)技術士證照影本。
圖表附件:
五、申請者如有虛報不實者經查核屬實,則不得再提出任何補助申請,並
  繳回原補助金額。
六、經費來源:由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