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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資智字第112033001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資訊科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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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料,
  提高政府資訊透明度,統一規範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政府資料開放原則及管理機制,以結合民間資源及創意,達成施
  政便民及公開透明之目的,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資料:各機關以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所儲存之影像、
        聲音、圖形、文字、程式、軟體及其相關資訊。
  (二)政府資料開放:政府資料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供個人、學
        校、團體、企業或政府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連結下載及利用
        。 
  (三)開放格式:不須使用特定軟體或硬體即可取用資料集內容之檔案
        格式。
  (四)資料集:一群相關電子資料之集合,為政府資料開放之基本單位
        。
  (五)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彙集本府各資料管理機關
        提供之資料,提供開放功能之資訊系統。
  (六)平臺管理機關: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七)資料管理機關:提供政府資料之各機關。
  (八)使用者:使用平臺政府資料之對象。
 
三、下列適合以開放格式置於網路上提供使用者連結、下載、進行加值應
  用之政府資料,應予公開:
  (一)不受保護之政府資料,如下:
     1、不具原創性。
     2、著作權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3、已逾保護期限。
  (二)各機關已取得完整著作財產權之政府資料,如下:
     1、各機關所屬公務員因受雇關係而於職務上完成之政府資料。
     2、各機關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並於契約中約定以機關為著作人
      或著作財產權人。
     3、各機關因受讓而為著作財產權人。
 

四、平臺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一)建置及管理平臺,並提供資料管理機關相關使用資訊。
  (二)訂定平臺之相關技術規範。
  (三)依政府資料之性質及資料管理機關之要求,訂定及公告政府資料
        開放之範圍、權利及其申請程序。
  (四)定期分析國內外政府資料開放狀況,提出各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之
        建議。
  (五)資料管理機關對於其開放之政府資料未定期更新或未依使用者意
        見進行更新、改善或說明,平臺管理機關得限期要求其更新、改
        善或提出說明。

五、資料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一)妥善分類處理開放之政府資料,並確保提供資料之正確性、完整
        性及有效性。
    (二)隨時檢視平臺上該管開放之政府資料,如有下列情形者,應立即
        終止提供:
       1、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公開或提供之政府
            資料。
         2、各機關未取得完整著作財產權之政府資料。
    (三)開放之政府資料如有其他事由無法繼續開放者,得簽會平臺管理
        機關,報經本府同意後,可於平臺下架。
    (四)定期綜整使用者意見(包含使用者意見回饋、資料正確性回報、
        問題諮詢),持續精進服務內容。
    (五)各機關資訊系統開發應符合開放格式,提供之政府資料格式經平
        臺管理機關審核認定有誤,應配合進行修正作業。
六、政府資料以開放為原則,各機關應依平臺管理機關所提建議完成對應
  政府資料之開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規規定不得公開。
  (二)特殊業務、機敏性考量或其他特殊事由不宜公開,經簽會研考會
        ,並經本府一層同意或提報一層長官主持之會議決議。
  前項但書所定不開放之政府資料,各機關應定期檢討有無適時開放必
  要。
七、政府資料應開放而未開放者,平臺管理機關得要求資料管理機關限期
  改善或提出說明,逾期未改善或說明,或改善或說明結果仍不符規定
  時,平臺管理機關得視實際狀況,為適切之懲處建議,簽請本府一層
  同意後處理。
八、本府得隨時增加、修改或刪減政府資料開放之具體項目、內容,並將
  相關訊息公告於平臺最新消息。
九、政府資料開放以允許使用者自由加值應用為原則,其使用者之使用規
  範由研考會另定之。
 
十、使用者依前點使用規範之約定利用政府資料,各機關應以無償提供為
  原則。但有特殊業務需求者,各機關得依資料使用目的或使用模式,
  另定收費標準。
十一、各機關對政府資料開放有重大績效或無缺失者,平臺管理機關得依
   當年度各機關新增之資料集數量、資料集更新情形等指標,依整體
   表現提報各機關之敘獎人員及獎勵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