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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勞條字第1110170083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勞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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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
  本條例)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與提昇行政效率及公信
  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依附表規定。
圖表附件:
三、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違規次數基準如下:
  (一)附表次數之累計,以同一事業單位最近五年內違反本條例同一規
    定事件次數論計。
  (二)違法次數之累計不包含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經本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月處罰之次數。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第二點所定裁罰
  基準裁罰仍屬過輕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處罰,並應敘
  明加重之理由:
  (一)與違反本條例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超過該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二
    分之一。
  (二)未依法給付勞工之總金額新臺幣三十萬以上。
  (三)受處分人之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