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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智行字第1120105918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智慧城鄉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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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機關間資料交換、便民服務及決
  策分析工作迅捷、周延,並兼顧本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操作之便捷
  性及資料之安全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由本府智慧城鄉發展委
    員會建置,並提供下列功能:
    (一)共通性連結介面。
    (二)與各業務資料庫連結查詢介面。
    (三)各項紀錄檔資料多重交叉及編報處理。
    (四)使用本系統機關(構)(以下簡稱使用機關)業務處理所需之查
    詢。
    本系統管理機關為本府資訊科技局。
    資料庫管理機關為提供本系統各業務資料庫之下列機關:
  (一)戶政資料庫管理機關:本府民政局。
  (二)地政資料庫管理機關:本府地政局。
  (三)工商資料庫管理機關:本府經濟發展局。
  (四)使用執照存根資料庫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資料庫管理機關:本府
    都市發展局。
  (五)財稅資料庫管理機關:本府地方稅務局。
  (六)社政資料庫管理機關:本府社會局。
    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派一人為資料庫管理者,負責管理本系統各業務資
  料庫。
  機關(構)於取得使用本系統權限後,應指派一人為使用機關管理者
  ,負責該機關使用本系統之業務管理。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各機關(構)、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及經資料庫
  管理機關核准同意使用者。
四、本系統業務資料庫包括戶政、地政、工商、使用執照存根、土地使用
  分區證明、財稅與社政資料庫,並授權本系統管理機關視本系統功能
  及實際需要增、減之。
五、本系統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一)負責開發本系統之查詢運用功能、共通性連結介面及查詢系統及
        資料庫之連結介面。
    (二)負責本系統軟、硬體設置、維護及故障排除。
    (三)備份本系統及定期檢視備份資料內容正確性等工作。
    (四)訂定本系統操作說明。
    (五)不定期稽核使用機關使用本系統情形。
    (六)依據資料庫管理機關核准之本系統查詢作業申請表附表(以下簡
    稱申請表附表)內容設定主表單。
    (七)配合資料庫管理機關提供使用機關業務項目清冊,供其稽核使用
    。
六、資料庫管理機關權責如下:
    (一)審核本系統查詢作業權限申請案。
    (二)依規定配合稽核使用機關使用本系統資料庫之情形。
    (三)確保資料庫內容之正確性。
七、使用機關權責如下:
    (一)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其機關內操作使用本系統人員(以下簡稱一般
    使用者)於業務特定目的範圍內使用本系統之情形。
    (二)訂定使用本系統之相關規定。
八、使用機關管理者之職責如下:
    (一)依據機關首長核示之一般使用者帳號申請表內容,設定一般使用
        者業務權限範圍。
    (二)依據資料庫管理機關核准申請表附表內容之申請查詢業務名稱建
        立次表單權限、使用群組及目錄組,並開放機關內部一般使用者
        查詢使用。
    (三)每日檢查本系統使用紀錄及查詢內容記錄,如有異常,應通知使
        用者並查明情形後呈報機關首長。
    (四)每月列印本系統使用情形統計表,供機關內部管考稽核運用及資
        料庫管理機關稽核使用。
九、一般使用者之職責如下:
    (一)於業務權限範圍內依系統使用作業規定查詢資料或列印相關文件
        ,列印資料應隨文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限銷毀並不得任意複製。
    (二)為遵守資料安全與保密原則,查詢資料需有相關證明依據或取得
        洽公民眾簽署同意並確認查詢內容。
十、機關(構)申請使用本系統權限程序依本府申請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
  權限程序標準作業流程圖辦理(如附件)。
  使用機關如需變更或增加業務查詢項目,應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前二項申請應填具本系統查詢作業申請表正表及申請表附表。
圖表附件:
十一、資料庫管理者、使用機關管理者及一般使用者須新增或異動系統使
   用帳號時,應填寫桃園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帳號申請表
   ,經機關首長核章後,將系統管理者或使用機關管理者之帳號申請
   表送本系統管理機關辦理;一般使用者帳號申請表則送各使用機關
   管理者辦理。
十二、使用機關管理者及一般使用者之個人密碼應妥善保管,並至少每三
   個月變更一次。
十三、稽核制度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定期稽核:使用機關管理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個月之本
          系統使用情形提報機關首長核閱。
      (二)不定期稽核:資料庫管理機關與本系統管理機關應不定期查閱
          使用機關使用本系統情形報表,並辦理現場稽核,其稽核項目
          如下:
           1、使用狀況:包含使用率、使用問題反應及宣導情形。
           2、使用內容:包含使用查詢資料之正確性與正當性及查驗使
              用內容等。
      (三)資料庫管理機關與本系統管理機關於稽核完成後,得將稽核情
          形提報本府市政會議檢討,並得依稽核情況提出獎懲建議。
十四、本系統之資料除供公務運用外,不得外流或移作其他用途,所列印
      之資料應併案歸檔。
十五、申請使用本系統所需之申請表由本系統管理機關另定之。
      使用本系統查詢各業務資料庫之業務適用範圍及查調資料內容等規
      範,由各資料庫管理機關視需要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