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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源依據
依預算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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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保留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預算保留:
一、符合預算法第七十二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
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
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
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
備。」 。
二、符合預算法第七十六條:「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
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三、機關已積極辦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費尚未支用,惟已對外
承諾之施政計畫,基於政府誠信原則,須繼續辦理完成,如重新
編列預算緩不濟急且下年度預算無法調整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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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留程序
一、各機關歲出預算如有符合保留原則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者,應查
填「(以前年度)歲出一般保留申請明細表(附表一及二)」,
逕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並依主計處排定時間及地
點,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主計處辦理審核。
二、各機關歲出預算如有符合保留原則第三款之情事,須辦理保留者
,應提本府專案會議審查,其程序如下:
(一)機關應查填「歲出預算專案保留申請審議明細表(附表三)
」,並由主管機關彙整填具初審意見,連同電子檔案,逕送
主計處。
(二)主計處複審「歲出預算專案保留申請審議明細表」後,彙提
本府專案會議審查。
三、以上歲出保留案均須由主計處簽奉本府核准。
四、各機關應將本府核准之歲出預算保留案,至「地方政府歲計會計
資訊管理系統直轄市版」登錄,並彙整列印封面(附表四)、「
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額總表(附表五)」、「以前年度歲出保留
數額明細表(附表六)」、「歲出保留數額總表(附表七)」及
「歲出保留數額明細表(附表八)」各一份(內頁各表皆須核章
),送由主管機關核轉主計處。
五、主計處複審各機關歲出預算保留數額案書表後,通知各主管機關
將保留數額表掃描為影像檔案,逕送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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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保留分配程序
一、各機關歲出預算保留數額案,經本府核定後,應至「地方政府歲
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直轄市版」登錄分配數,並彙整列印封面(
附表九)、「歲出保留分配表(附表十)」及「歲出保留分配預
算與計畫配合表(附表十一)」各一份(內頁各表皆須核章),
送由主管機關核轉主計處。
二、主計處複審各機關歲出預算保留分配案書表後,通知各主管機關
將保留分配表掃描為影像檔案,逕送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
三、各機關於年度進行中,須修改歲出保留分配時,其修改表之編送
及核定程序與保留分配相同,但執行期間已過之保留分配應不再
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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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四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依
預算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應重行審查。
二、各機關填寫「附表六」及「附表八」之「(延長)保留原因」欄
時,應簡要說明保留原因,並註明係依預算法第七十二條或第七
十六條規定或經本府專案會議審查通過。
三、各機關保留案件如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預算,且補助款尚未撥入
者,於辦理保留分配時,應將核定保留數列於「附表十」及「附
表十一」之「專案動支數」欄內。
四、各機關保留案件如須由補助機關相對辦理補助款之保留者,應於
辦理保留前洽補助機關一併辦理保留。
五、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終了後,預算保留未經核定前,已發生契約責
任案件,基於事實需要依契約規定須撥付款項者,得在原申請保
留年度科目經費內,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先行依公款
支付程序辦理預付,俟保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
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核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
之款項,應由各支用機關負責收回。
六、各機關之主辦會計應對該機關申請之保留案件切實負責審核。
七、本注意事項規定須編製之各種表件之彙送日程,由主計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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