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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民意調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智創字第113000408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智慧城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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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民意調查工作之協調整合,提升民意調查品質,增進施政規劃參考
  之價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民意調查,指透過科學性調查方法而取得各機關服務對象
  對於某一議題或問題的集體意見,以作為政策研擬、評估及服務品質
  提升與機關內部管理等之參考,其類型如下:
  (一)市政綜合性議題之民意調查:指市民對本府整體施政滿意度、各
        類問題解決之優先順序、整體性公務人員服務品質、市政決策功
        能評價等牽涉跨局處業務之民意調查事項。
  (二)非市政綜合性議題之民意調查:指各機關依業務性質需要,訂定
        計畫並編列預算,或對突發性、重大決策事項,經市長或各機關
        首長指示,辦理之民意調查。
 
三、各機關辦理民意調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確立調查目的。
  (二)調查設計(包括確定調查地區、對象、樣本數、抽樣設計及調查
        方法)。
  (三)問卷設計及試測。
  (四)調查執行。
  (五)資料整理。
  (六)統計分析。
  (七)撰寫報告。
四、市政綜合性議題之民意調查,由本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
  智發會)統一辦理。
  非市政綜合性議題之民意調查,由各機關自行辦理或與智發會合作辦
  理。
  非市政綜合性議題之民意調查,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調查計
  畫主動提報智發會;臨時性之調查應於議題確認後提報。
五、各機關民意調查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調查主題。
  (二)調查目的。
  (三)預計調查時間(包括辦理期程、報告完成時間)。
  (四)調查設計(包括調查對象與調查方法)。
  (五)調查經費。
  (六)調查結果是否發布
六、各機關之民意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封面:應註明主辦機關、調查主題,受委託機關(構)或主持人
        ,調查報告完成日期。
  (二)摘要:簡略說明調查主旨、過程與方法,主要發現及結論建議。
  (三)內文:應包括下列各項內容:
         1、調查主旨:包括緣起與目的。
         2、問題背景與現況。
         3、調查過程與方法:包括調查時間、調查對象、調查方式、抽
            樣方法、樣本數、抽樣誤差及信賴區間、資料處理及分析方
            法等。
         4、樣本特性及代表性分析。
         5、主要發現:至少包括單項變數分析及多變項變數分析(交叉
            分析及顯著度檢定),以圖表及文字逐項列述。
         6、結論及建議意見。
         7、附錄:調查問卷及相關資料。
七、各機關民意調查結果之發布,應先與調查議題有關機關協調後,先簽
  會智發會及新聞處,並於簽奉市長核可後,配合政策審慎發布。
  前項民意調查結果之發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辦機關及協助或受託辦理調查之機關(構)。 
  (二)調查時間。
  (三)調查對象。
  (四)調查方式。
  (五)抽樣方法。
  (六)樣本數。
  (七)抽樣誤差及信賴區間。
  (八)調查發現。
  (九)問卷。
八、各機關民意調查資料應妥為保管,並應將調查報告送交有關機關作為
  決定施政方向、制定政策及評估績效之參考。
九、基於民意調查資源整合、掌握民意動向及施政規劃參考之需,智發會
  得要求提供民意調查報告、原始資料檔、程式資料檔及編碼簿檔。
十、各機關辦理民意調查所需經費,由各機關依實際需要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智發會得就各機關民意調查之重要結果簽陳市長核閱,俾供掌握民
   意動向與整體施政規劃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