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政府兩岸政策,統籌處理本市相
關之兩岸事務,特設桃園市政府兩岸事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兩岸政策之宣導、推動。
(二)本市兩岸事務之綜合規劃、推動。
(三)本府所屬機關兩岸工作計畫及相關規定之審議。
(四)本府所屬機關處理兩岸事務之協調聯繫。
(五)本市兩岸事務資訊之蒐集、分析與出版。
(六)其他有關本市兩岸事務之處理。
|
|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民政局局長。
(三)教育局局長。
(四)經濟發展局局長。
(五)觀光旅遊局局長。
(六)文化局局長。
(七)農業局局長。
(八)客家事務局局長。
(九)青年事務局局長。
(十)秘書處處長。
(十一)新聞處處長。
(十二)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三)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社會賢達人士六人至十人。
前項聘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任期不得逾市長任期。代
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本小組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
四、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
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秘書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小組有關事務;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府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
任。 |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