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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智綜字第113000857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智慧城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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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落實研究規劃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研究發展
    類之勞務委託案。
三、本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智發會)為委託研究計畫之統籌
    管理機關,各機關應指定專人管制機關內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品
    質及追蹤研究成果運用,並建立完整資料檔案等相關事項。   
四、研究期程應以當年度完成為原則,如因政策需要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
    於研究當年度完成者,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後酌予調整。
五、委託研究計畫主題選定與預算編列,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機關於編擬年度委託研究計畫主題與概算前,應掌握政策需求
        、計畫目標、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
        之合理性及是否重複研究等原則。
    (二)與本府及同性質之各機關三年內之委託研究計畫未有重複情形。
六、各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委託研究計畫,受託單位
    或其研究主持人、研究人員、受委託人員,不得為本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之公教人員。
七、各機關對於委託研究計畫應管制其研究進度及品質,除定期由計畫主
    持人提報研究進度與績效外,應不定期實地查訪研究進度,以瞭解研
    究進度狀況。
八、各機關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將研究報告全文
    電子檔登錄於本府官網政府資訊公開研究報告項下,供公眾查詢參考
    使用。
九、各機關應於研究報告完成後一年內提報採行情形予智發會,其執行成
    效分為下列三類:
    (一)採行:研究結果或建議,可立即提供業務推動執行。
    (二)參採:內容、建議尚有參考價值,可作為日後執行方向。
    (三)存查:保留查考,應檢討委託研究前是否審慎評估,研究過程是
        否落實審查,並將檢討情形送智發會備查。
十、各機關得視研究成果及專案特性辦理成果發表,涉及重大政策者應適
    時向市長專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