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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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所屬各一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施政績效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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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施政績效管理:指中程施政計畫訂定、年度施政計畫訂定及年度
施政績效評估。
(二)中程施政計畫:指各機關應依其業務職掌、施政願景,列出優先
發展課題,並考量現有資源分配,結合政府人力與預算資源,擇
定策略目標與績效指標,訂定未來四年之工作計畫。
(三)年度施政計畫:指各機關應依施政願景、中程施政計畫之策略目
標,訂定年度之工作計畫。
(四)年度施政績效評估:指各機關就年度施政計畫之策略目標達成情
形,進行施政成效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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