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年度施政計畫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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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應配合中程計畫作業進度,擬定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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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研考會應配合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年度概算編列作業,通
知各機關提報重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以下簡稱重大施政計畫)
,由研考會邀集本府財政局及主計處召開專案小組先期審查會議,對
各機關所提重大施政計畫進行先期審查,審查結果由研考會通知各機
關納入年度概算。各機關應依審查結果,編列年度施政計畫草案及概
算,並依程序送交主計處統籌辦理。
前項重大施政計畫之提報原則及提報期程,由研考會發函通知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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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應依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結果修正年度施政計畫
草案,由研考會彙編為本府年度施政計畫草案,送請桃園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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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應依據桃園市議會預算審議結果,配合修正年度施政計畫,經
研考會彙編為本府年度施政計畫核定本,分送各機關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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