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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食管字第112032044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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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
    (一)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
    之規劃、審議及監督事項。
    (二)本基金相關補助業務及案件之審查。
    (三)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聘(派)
    之。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副召集人指派本府衛生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六、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委
  託代理人出席。
八、本會委員對於具有利害關係事項,應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迴
  避。
九、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構)或團體代表列席。
十、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十一、本會決議事項, 應以本府名義函請有關機關依權責辦理,並定期
   檢討執行情形及提報本會會議。
十二、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