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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產後護理機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衛照字第107029475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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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辦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產後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核定事項,
  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市產後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不得違反本原則規定。有特殊情形需
  變更其收費標準者,應報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變更。
三、(因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附表檔案)
    本市產後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依下表規定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