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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婦康字第1130013248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婦幼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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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
    服務,建立本市早期療育工作制度,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
    ,特設桃園市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之規劃。
    (二)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推動。
    (三)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鑑定、療育及服務之協調指導。
    (四)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
    (五)審議本市機構申請承辦早期療育相關事宜。
    (六)其他與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有關之倡導及協調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婦幼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社會局局長。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衛生局局長。
    (四)醫學及復健治療專家一人至二人。
    (五)特殊教育及幼兒教育專家一人至二人。
    (六)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代表ㄧ人至二人。
    (七)家長代表一人。
    (八)社會工作專業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遴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小組之決議,應以本府名義送請相關機關辦理。
七、本小組委員均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婦幼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