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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制本市農業用地改良需求,俾
利農民改善農耕環境,提高農作收益,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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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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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農業用地,係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內之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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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農業用地改良(以下簡稱農地改良)以挖填平衡為原則,其土石不得
外運、堆置及篩選,且不得妨害或影響原灌排水功能、農地利用及鄰
近農業經營環境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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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農地改良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一式八份向本府農業局提出申請:
(一)農地改良申請書(附件一)。
(二)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
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農地改良使用計畫書。
(四)農業用地現況照片。
(五)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其他必要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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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條第三款之農地改良使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以下項目:
(一)現況說明:應含需改良土地之地段、地號、面積、位置、位置圖
、使用現況及附近相關設施(道路、灌、排水溝、護坡);所附
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
(二)申請農地改良原因。
(三)挖填土方者,應說明土石方來源及土方種類、挖填土方數量、施
工所需相關設施機具、工程概算及其他。
(四)改良土地設施詳細施工圖。
(五)農地改良後生產計畫(擬種植作物種類、面積、產量)。
(六)挖填土方數量計算。
(七)預定開工及完工日期。
(八)回填土方之管制計畫及運輸路線圖。
(九)污染防治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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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客土改良者,除應檢附第五點規定之文件外,需另檢附合法土方
來源證明文件及土方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切結書(附件二)。
前項土方來源以本市合法土資場或農田水利會埤塘浚渫底土為限,並
須符合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相關法令規定。
回填土方來源如為農田水利會埤塘浚渫底土者,應由農田水利會依第
五點第一項規定,向本府農業局提出申請,並需檢附農地所有權人同
意書及埤塘浚渫底土土壤檢驗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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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四點或第七點應備文件不齊全或不合規定者,由本府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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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農業局得召集本府土石採取、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地政、水利
、都市計畫、環境保護、交通等相關機關審查農地改良之申請,審查
項目內容如審查表(附件三)。
依前項審查結果,認為農業用地違反相關法令或經本府相關機關會勘
後,認定屬不適合改良或無改良之必要者,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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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核准農地改良案件,應於六個月內申請開工;未能於六個月內申請
者,得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
次為限。
前項申請開工應填具開工報告(附件四)向本府申請備查,並由本府
核定竣工期限。
竣工後應填具竣工報告(附件五)向本府申請備查,並應即恢復農業
使用後,報請本府勘驗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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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施工期間本府得不定期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計畫施作、藉機盜濫
採或違反相關法令者,應撤銷同意農地改良許可,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審認非屬農業行為,並移請各主管機關依土石採取法、區域計
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刑法等相關法令查處。
前項查核如認有必要,得要求申請人另提供經本府認可之相關單位
檢驗證明文件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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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農地改良案件核准時應副知相關單位、當地區公所及本府警察局所
轄當地分局協助監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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