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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桃園市竹圍漁港(以下簡稱本漁港)
娛樂漁業漁船碼頭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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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漁港娛樂漁業漁船碼頭(以下簡稱本碼頭)規劃為 A、B、C、D、E
、F、G 區船席(如附圖),各區使用船舶之種類限制如下:
(一) A 區及 B 區船席:供公務船或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之船舶使
用。
(二) C 區及 D 區船席:供遊艇或帆船使用。
(三) E 區及 F 區船席:供總長度三十三呎以下之本漁港籍專營娛
樂漁業漁船、舢舨及其他船隻使用。
(四) G 區船席:供本漁港籍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舢舨及其他船隻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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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停泊本碼頭期間,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自行負責船舶安全及財物
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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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船舶停泊或駛離本碼頭時,應注意港區出入船舶動態,會船時應禮讓
漁船及渡輪先行,且應避免引起航跡流,影響本碼頭之靜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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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舶停泊本碼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衝撞碼頭。
(二)將纜繩繫於基樁、水電模組、欄杆、燈桿及其他非供繫纜用之設
施。
(三)將垃圾或廢棄機油等廢棄物棄置、排放入海或將私人物品堆放於
碼頭區域。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禁止之行為。
因前項行為損毀本碼頭設施者,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應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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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本國籍漁船、公務船舶或緊急避難船舶外,船舶使用本碼頭應繳交
管理費,其收費基準依桃園市永安、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
費類目及費率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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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船舶停泊本碼頭除應遵守本要點外,並應遵守漁港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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