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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務字第110030653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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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農業類相關政策,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市合法立案之農會、漁會、肉品市場、家畜禽屠宰場、農產品
        批發市場、魚市場、禽畜糞堆肥場或合作農場。
  (二)本市農業產銷班、青年農民聯誼會。
  (三)本市農、漁民。
  (四)辦理與農業、生態、保育、自然資源、環境綠美化有關之法人、
    團體、機關或學校。
三、補助範圍如下:
    (一)農業、林業、畜牧業及漁業生產、加工、運銷之相關設施及設備
        。
    (二)行銷本市農特產品及農業發展業務。
    (三)有關農業生產、生活、生態、保育、自然資源或環境綠美化之推
        廣及相關工作計畫。
四、補助基準如下:
    (一)一般補助: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並依下列基準補助:
         1、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以不逾本局核
            定工作實施計畫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2、第二點第三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以不逾本局核定之工作
            實施計畫總經費三分之一為原則。
         3、第二點第四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以每一年度不逾新臺幣
            二萬元為限。
    (二)專案補助:依本局專案性計畫補助者,經專案簽奉市長核定,其
        補助金額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五、申請補助者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實施計畫書(如附件)。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之資料。
  (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前項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圖表附件:
六、本局依下列原則審查申請補助計畫書:
    (一)實施計畫書之可行性。
    (二)自籌經費概算明細表配置之妥適性。
    (三)申請補助者以往辦理活動績效。
    (四)有助於農業發展受益程度。
    (五)結合社會資源配合辦理情形。
    (六)申請補助之計畫屬市長政見及重要施政優先補助。
    (七)中央核定農業永續發展業務項目及重要施政優先補助。
    (八)申請補助之計畫,領有政府核發安全、衛生標章者優先補助。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補
    助:
    (一)實施計畫內容違反相關法規,或申請補助者違反相關法規,足以
        影響計畫之合法性。
    (二)變更實施計畫,未依第八點第一款規定報本局核准。
    (三)申請補助之日前五年內曾獲本局補助,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執行
        不力。
    (四)有其他違反法規之情形。
八、申請補助計畫執行原則如下:
    (一)受補助者應按核定之實施計畫項目、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其補助款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須變更原計畫者,應敘明
        理由,報請本局核准。
    (二)實施計畫應於期限內執行完成,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已受領補
        助款未執行部分應予繳還。
    (三)受補助單位執行本局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
        原則。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九、撥款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局審核同意補助者,應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
        具領款收據、會計報告、經費支出明細表、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
        經費支出憑證簿、成果報告(依本局通知配合提送),以及各項
    支出憑證正本,送本局核銷;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詳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
    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
    款項。
  (二)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三)補助經費屬工程部分,需分期撥款者,於工程發包後檢附合約書
    ,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再依執行率或工程估驗進度逐次撥款
    ,工程驗收完成後檢據撥付尾款。但為特殊工程經簽奉核可,得
    依合約書內容規定,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
  (四)因特殊需求,得專案簽奉核准,於執行前預付撥款或於執行期程
    中分期撥付補助款後,再依第一款辦理經費核銷。
  (五)申請補助計畫無法在限期內或當年度完成者,不予撥付尾款,因
    不可抗力事故影響執行進度及經費核銷,得敘明理由,專案申請
    核准展延,並保留補助款。
  (六)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
    律責任。
十、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者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於受補助設備明顯處
        ,標示補助年度、計畫名稱及補助單位名稱。
    (二)本局得定期或不定期採書面或實地查核受補助者,並追蹤計畫執
        行成果或評估補助效益,如有賸餘款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局
        。 
    (三)前款查核結果,如發現受補助者自籌款編列不足、計畫成效不佳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
        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款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
        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前二款督導及考核結果,作為下次或以後年度補助該民間團體或
        個人之參據。
    (五)實施計畫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供審計機關
        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