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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173935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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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
局。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指本府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
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第 4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由得標者與本府
訂定委託經營契約。
第 5 條
參與投標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資格,另以投標須知或招標文件訂定之。
第 6 條
委託經營期間,公有路外停車場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除契約另有規定
外,由本府負擔,其餘有關停車場經營應繳納之稅捐及費用,由經營人負
擔。
經營人如需增添、更換設備,應徵得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費用由經營人
負擔,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第 7 條
經營人應將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
得指定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使用。
經營人不得於公有路外停車場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但經本府
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經營人得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其停車場以計時收
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行政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
時累進方式收費。
前項費率不得超過本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相關法規規定,並應報請本
府核定後實施。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