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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2007659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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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
    工(含職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
三、各機關學校員工得於辦公時間內辦理之業務或活動,不得藉故於放假
    日及例假日或下班後辦理。日常公務之處理,應以辦公時間內辦理完
    畢為原則,辦理有時效性或應業務特殊需要,無法於辦公時間內完成
    者,始得申請加班。
四、各機關學校員工確有加班之必要,應由其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
    派,並依相關差勤申請程序填報加班事由、日期及時間等,送請主管
    審查及核定後,始符加班申請手續。
五、各機關學校實施輪班、輪休人員之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按每小時加
    班費支給基準支給。
    待命時數之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依加班之性質、強密度、時段等因素
    區分為二級,由各機關學校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實際至辦公或服務地點服勤,且每日處理案件達十件以上者,按
        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支給。
    (二)不符前款規定者,按每小時加班費支給基準之百分之六十支給。
六、各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時數管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每人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二)因業務需要,得申請專案加班費,每人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
        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三)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
        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申請專案加班費者,加班費時數不得超
        過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所
        定延長辦公時數之上限。
    (四)申請專案加班費,應填報加班人員名冊,並敘明事由、日期、時
        間及所需經費來源,依第二款申請者,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
        所核定;依前款申請者,由本府核定。
七、加班費支給以各機關學校員工於規定辦公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
    延長工作者為限。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簽到、退
    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八、各機關學校員工奉派出差期間,符合第四點規定,得依規定請領加班
    費或補休假。
    前項加班,除工作性質特殊(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者外,不
    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且需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
    錄,並由各機關學校覈實認定。
    各機關學校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
    間,得由各機關學校覈實准予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
九、各機關學校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員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鼓勵
    其選擇在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十、各級主管應加強查核所屬員工加班情形,嚴格執行加班之管制,並負
    起查察督導之責,以避免有浮濫、虛報或形成固定津貼等情事之發生
    。
十一、各機關學校員工申請加班費,如有重領、冒領及虛報不實等情事,
      一經查明,除嚴予議處外,並列入其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核)之
      重要參考依據。
十二、為加強各機關學校員工加班管制,本府人事處得指派專人不定期實
      地查證,如經發現無故不在加班場所者,概以加班不實論,除註銷
      當日加班申請外,並視情節簽處。
十三、借調及支援人員有加班事實,其加班事實認定、核准及查核應由借
      調及被支援機關辦理,至加班費原則應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由本職
      機關支應加班費如有困難,得協調改由借調機關及被支援機關支給
      。
十四、各機關學校員工,屬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或中央主管機
      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五、本市復興區公所對於加班費之支給管制,得準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