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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員工風紀異常狀況通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政預字第104009520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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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
  簡稱各機關學校)首長督導功能,以期確實掌握員工風紀狀況,促進
  機關學校廉潔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學校員工如有風紀異常狀況,各級主管應就客觀事實認定,有
  合理懷疑,即應依規定填具員工風紀異常狀況通報表(詳如附表),
  簽報首長後辦理通報。
三、各機關學校設有政風單位者,於辦理通報時,應透過各該政風單位填
  表彙整後轉送本府政風處處理;未設政風單位者,應以密件方式免備
  文逕送上級政風機構通報;另本府一級機關未設政風單位者,則逕送
  本府政風處。有關重大急切案件通報後,均應以電話確認。
四、本府政風處於受理通報後,應就資料內容詳予查核,務求毋枉毋縱,
  並將查證結果、處理情形及建議事項彙整陳報市長核示。
五、各機關學校知悉他機關學校員工有風紀異常狀況者,應協助告知該機
  關學校首長或主動通報本府政風處處理。
六、處理本作業之相關人員,對於通報資料,應嚴予保密;無故洩漏者,
  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或懲處。
七、各機關學校首長及各級主管因通報員工風紀異常狀況,有受威脅、恐
  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本府政風處得協助通知當地司法警察機關
  予以保護並依法處理。
八、各機關學校首長及各級主管對於風紀異常狀況適時通報後,致有效預
  防或發掘風紀問題,對維護機關學校聲譽卓有功績者,應從優獎勵;
  若發現員工確實有風紀異常狀況或經檢舉查明屬實,而怠於通報者,
  應檢討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