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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60133888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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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助民間利用都市計畫範圍內空地設置臨
時路外停車場供公眾使用,改善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第 3 條
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私有空地土地所有人、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新設置臨
時路外停車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於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向本府申請
獎助:
一、依停車場法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提出申請,經本
    府核准。
二、具有十個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小型車停車位或建有全自動收費系統且具
    有五個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小型車停車位。
三、收費費率符合本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相關法規規定。
前項所稱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指該土地未曾申請作為停車場使用。
第一項第二款小型車停車位換算基準如下:
一、大型車位:相當於二個小型車停車位。
二、機車停車位:相當於五分之一個小型車停車位。
第 4 條

經本府核准獎助之臨時路外停車場,每一個小型車停車位獎助新臺幣三千
元,獎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每一停車場並以申請一次為
限。但未開放供公眾使用者,不予獎助。

 

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助,以提出申請之順序核發,至當年度預算用罄為止。
第 6 條
經本府核准獎助之臨時路外停車場,於核准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本府得廢止之,並追繳已發給之
獎助金:
一、未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
二、未依核准費率收費。
三、未經核定減少停車位。
四、變更使用。
五、停止營業。
前項各款情形,因政府需用土地、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
此限。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