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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當舖業申請籌設核發同意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警刑字第1050142903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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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止壟斷,確保當舖業之申請籌設核
    發能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審核及抽籤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之籌設之人口數,依據本府民政局當年六月三十日結算公布之統
    計資料為準。但前一年增加人口數未達當舖業法第四條規定之籌設標
    準部分,併入第二年計算。
三、人口數達前點增設標準時,本府應於當年八月份以適當方式公開籌設
    相關資訊。
    申請籌設者,應依規定於公告十五日之受理期間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四、經營當舖業者,應向本府申請籌設,經本府審查核可發給籌設同意書
    ,始得營業。
    不得以桃園市內現有當舖業之營業所在地及名稱辦理申請,一人以申
    請一營業所在地為限。
五、申請籌設當舖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公告期限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逾期(採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
    (一)當舖業籌設申請書(非本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正本)。
    (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
    (三)經濟部或本府經濟發展局核發公司或商號名稱預查答覆表。
    (四)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負責人無當舖業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六)營業場所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之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使用執照、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合法使用證明。
    (七)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向轄區主管機關申請得登記
        為當舖業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
    (八)營業所在地及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使用分區」轄區主管機關
        申請營業處所合格之證明文件。
    (九)營業處所及保存質當物庫房設備圖說。
    (十)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額
        事項辦理之切結書。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籌設案件不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者。
    (二)申請文件有欠缺者,經書面通知於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
        補正仍不符規定者。
七、本府審核完畢後,應將審核結果與抽籤編號以書面函復申請人,初審
    不合格者,原申請文件不予退回。另依公告之日期辦理公開抽籤,中
    籤者並發給籌設同意書。未抽中者本次申請籌設資格不予保留。
八、公告受理期限內,未有申請籌設案件時,應於次月再行公告;初審合
    格案件超過法定籌設家數者,本府依公告日期辦理公開抽籤方式如下
    :
    (一)抽籤會議現場開放民眾觀禮外並全程錄影錄音,由當舖商業同業
        公會指派幹部協助將抽籤使用之號碼球逐顆驗證,並將球投入籤
        筒中,讓觀禮民眾確認屬於自己的編號球已投入,由會議主席抽
        籤,中籤者應接受身分核對並拍照存證,當場頒發當舖業籌設同
        意書,未中籤者不再另行通知。
    (二)申請人於收受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依規定事項籌設完成
        ,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勘驗。
    籌設經勘驗不合格,且未能於指定之期限改善並申請複勘者,廢止籌
    設同意書。另於次月以適當方式重新公開申請籌設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