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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須知依桃園市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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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員工卡,係指具有員工身分識別、資訊存儲、資訊查詢等
功能之市民卡。申請人同意開啟電子票證功能者,該卡亦具備交易支
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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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卡之核發對象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本市復興區公所及復興區民代表會(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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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方式及製卡核發作業如下:
(一)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繳交六個月內二吋彩色照片電
子檔,向各機關人事單位申請核發。
(二)製卡核發作業:各機關人事單位於收件審核無誤後,應辦理員工
卡製卡作業,並於卡片製作完成後,交付申請人簽收及保管使用
。若申請人須負擔費用,應先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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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費用規定如下:
(一)首次申請核發員工卡者,免收費用。
(二)申請人於各機關間調職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申請換
發新卡者,免收費用。
(三)因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申請換補發新卡者,每張收取新臺幣五十元
:
1、卡片遺失。
2、持卡人姓名或其他身分識別資料依法發生變更。
3、人為因素之卡片污損、殘缺,致無法辨認、讀寫而不能使用
。
4、其他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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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換補發新卡注意事項如下:
(一)員工卡如有遺失、毀損或身分識別資料錯誤時,應由持卡人依第
四點規定重新申辦。
(二)原卡片如有儲值金額時,由持卡人依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稱悠遊卡公司)規定辦理掛失及餘額退回手續;申請退休或離職
而繳回員工卡者,亦同。
(三)員工卡經各機關人事單位檢測後,確定係非屬人為因素之瑕疵或
故障,應免費製發新卡交付持卡人;該卡如在悠遊卡公司保固期
限內,各機關人事單位應主動向悠遊卡公司更換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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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持卡人申請換卡、退休或離職時,應繳回員工卡,由各機關人事單位
辦理註銷。如員工卡已遺失,應簽立原卡片確係遺失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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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員工卡限本人使用,並應妥善保管,如有冒用或轉借他人使用,依法
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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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所屬事業機構對於員工卡之作業,得比照本須知規定辦理。 |